國道超車道低速被罰辯未礙他人 法官:等同深夜闖紅燈
https://goo.gl/N9mZrx
2018-05-06 17:24聯合報
記者吳淑君╱即時報導
周姓男子開車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上,被國道警察測得時速97公里,開罰3000元,周
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使用內車道500 公尺即切到中間車道,未妨礙他人,但法官認為,
周以時速97公里行駛在最高速限110 公里的超車道,此與深夜在無人車路段闖紅燈一樣,
雖不妨礙他人,仍構成違規,駁回他的訴願。
去年5月10日下午近5時,周姓男子開著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北上125.7 公里
苗栗路段內側車道,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用雷射槍測得時速97公里,開罰
3000元,記違規一點。
周男不服打行政訴訟,他說,自己長途駕駛,有使用定速功能,設定時速 100公里,並無
慢速,且使用內側車道長度約500 公尺,即變換至中間車道,行駛高速公路途中良善調撥
內側車道,在所難免,他也未妨礙他人,請求原處分撤銷。
法官指出,周以時速97公里行駛在最高速限110 公里之該路段之內側車道,違反高速公路
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核屬同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明
確。
周稱未妨礙他人,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
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等行政命令,是為規制道路使用方式,並不以發生具體危
險或對其他用路人有所妨礙為必要,此與深夜在無其他人車之路段闖紅燈,雖不妨礙他人
,仍構成違規的道理相同。
要是說未發生具體危險或對其他用路人有所妨礙即無違規,則各種道路交通標誌、標線或
號誌將形同虛設。
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原則上僅供超車暫時使用,若欲持續使用,除
非堵塞行車而無法高速行駛,否則應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
國道公路警察局指出,國三中和以北最高限速是時速90公里,中和到土城是100公里,土
城以南是110公里,駕駛上路前應先做功課。
……
97km/hr 都不行,我也不知道這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