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不反感張錫銘,但他的這個提議,我覺得有問題。
我們一般人在社會上需要自食其力,要付房租、水電、飲食、衣著,所以上班領錢天經地
義,同時也為社會正常運轉盡一分心力。
問題來了,人會進入監獄,是為了貢獻社會或賺取生活費嗎?答案明顯不是。
人是因為犯罪才進了監獄,所以由全民納稅提供經費,讓人犯不愁吃穿住,以便國家矯治
罪犯。
連「執行期間逾2個月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及刑法第9
1條之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的健保費都是老百姓買單。
所以人犯的作業,跟勞工在社會上為了賺取工資而勞動,性質上並不是同一件事,因此「
作業所得」當然也不能全用「工資」的角度來看了。
何況監所作業還有矯治及懲罰的意義在內。
我相信張錫銘提議的出發點是好的,也認同受刑人仍是國民所以享有國民基本權利這件事
,包括繳納國民年金。
所以兩者平衡下,我反對受刑人於服刑期間用作業所得繳交國民年金費用,並支持修法,
讓受刑人可以在出獄後,再用自己於社會上的工作所得,去補繳服刑期間的國民年金欠費
,以補上那段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