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在吳準備離開停車場時,拿車內的鋁棒擋住他去路,並攻擊吳。
吳在推倒對方後報警,林被診斷出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水腦症,
後來還喪失嗅覺。」
如果是制服後還毆打對方當然是不符合正當防衛,
但是只是推倒對方就可以造成顱骨骨折和顱內出血,這是天生神力吧?
這裡有篇公設辯護人的講法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4/1347649/
判決書裡面特別提到:
被告"吳男"身高178 公分,體重122 至125公斤,
"林正奇"身高167公分,體重62或63公斤。
是說法官認為如果太壯碩,自衛就該斟酌力道?
還是其實是 林 挑釁 吳,但是實在差太多被扁一頓?法官認為兩人根本就是互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