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ill860519 ()》之銘言:
: 消費者繳了錢卻看不到民視新聞台
: 系統商說是民視新聞台的問題
: 民視新聞台說是系統商的問題
: NCC開罰系統商
: 倒楣的還是消費者,看的到卻吃不到
: 有沒有八卦?
1. 民視自己
民視沒有為了觀眾權益著想,設法保護這個最後底線,導致如此地步
2. 民視有內湖地卻不蓋在內湖
民視比東森和台視非凡還不合群,明明內湖COSTCO有地,竟然不把電視台蓋內湖,
反而蓋到林口欸,這麼遠搞的很麻煩,其他電視台們大家都不喜歡這樣,不合群的媒體
3. 民視新聞限制主播和記者不得業配,讓領錢少薪水的記者,
要在住在冷的要死又無聊的林口,或是搭車到林口上班,很麻煩,
部分記者早就想盡辦法跳槽到內湖媒體聖地!!!\⊙▽⊙/\(^▽^)/\⊙▽⊙/
(不得不說這競商條款還不錯)
民間全民電視公司(民視)
新聞從業人員競商條款
一. 本條款稱新聞從業人員者,係指新聞傳播群之全體員工。
二. 身為媒體業者,社會上賦予高度專業形象、公信力及聲譽,
本公司嚴禁新聞從業人員利用職務或頭銜,圖利自己或他人事務。
三. 新聞從業人員掌握媒體資源,對社會具有影響力及公信力,
應承擔社會責任,恪守自律原則,不得有公器私用之嫌。
四. 新聞從業人員應注意自己言行,不得有損公司聲譽及形象。
五. 新聞從業人員未經公司授權時,不得利用其新聞職務或頭銜(例如記者或主播),
從事任何商業行為,亦不得為任何銷售或代言或推薦之行為,無論有償或無償均
同。
六. 擔任主播職務者,若有違反前條規定,除接受單位內部懲處外,
並得解除主播職務。
七. 若有違反本條款時,均已達不適任標準,除接受單位內部懲處外,
並得調離原職務。
八. 若有違反本條款時,對外因而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概由該新聞從業人員自行
負責,若因此致公司受到損害時,該新聞從業人員應負擔賠償責任。
來源: 周刊王 2018/04/11 第209期 第20頁
由於民視就是個不合群的怪咖,又是民進黨的電視台,
明明是綠色,台標卻還用藍色眼睛,真的有夠假掰的!!!
總之,民視就不合群啦,故意想這樣把事情鬧大,
不然乾脆把無線頻道的頻道申請撤照阿,憑什麼一個商業黨台,
又可以佔用無線頻道頻寬又可以在有限頻道上架
叭叭叭!!!
哦! 差點忘了,民視有民進黨跟台獨團體可以靠,根本不怕
不怕我不怕,反正都要怪有線系統台啦~~~~
藍色的眼睛真的很假,快改成綠色眼睛,順便搬到內湖好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