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wa123456 (松風)》之銘言: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北部一名女大生和陳姓學長互有曖昧,兩人在前年10月某日夜晚
: 及強制性交未遂罪,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事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該女大生原有交往多年的男友,陳姓學長在女大生與男友分手後
: 展開積極追求,兩人很快就發展出曖昧關係。前年10月某夜晚,兩人和其他同學在導師辦
: 公室開會到深夜,最後只剩兩人在辦公室內,趁著夜半無人時進行愛撫,不過最後女大生
: 認為進展太快,心中仍無法忘掉前男友,學長也尊重她的決定。
: 不料過了10個月,女大生控告陳姓學長當天不顧她的反抗,將手伸進上衣內摸胸,還在她
: 耳邊輕聲說「想要」,奮力掙脫後跑回宿舍痛哭還吵醒室友。陳姓學長到案時說明當天兩
: 人的確有接吻愛撫,過程中她想要有進一步發展,女大生起初略有閃躲,有問她「是否不
認真問 假設這名陳同學
當時確實上車了 和這位學妹發生親密關係
那後果會怎麼樣?
意思是說 具體來看 究竟性侵構成要件該當?還是不該當? 會不會成罪?
以社會一般通念來看 會怎麼認定此事的性質?
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