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台灣人,在台灣工作.
因為只要有美國籍,那就全球來源都得課稅.
但是怎麼課規定不少,
就一般常見的有下面:
a. 如果他一年待美國不超過35日,那有10萬美元左右的海外收入免稅額.
但只有勞動所得之類主動收入才可享受免稅額。
像企業分紅、銀行利息、投資回報如房產和股票售賣所得收入,則不可以。
b. 然後台灣的所得稅可以拿來當Foreign Tax Credit.
假設他收入來源都是台灣的話,而且主要是薪資所得
每年待美國不到35日,那他a,b都能用上.
通常還是幾乎不用繳美國聯邦稅.
但是還是得報美國稅,不然還是違法.
這個情形下,要不要交州稅,在哪一州,會對最後繳稅金額有影響.
但如果靠股票,利息,房地產買賣這些為主要收入,
尤其股票資本利得台灣不課稅但是美國要,
完全不能運用a.跟b.
這樣他台灣稅可能繳不多,但是要交很多美國稅.
如果他一年待美國超過35日,
那只有b可用,
這樣他台灣要繳稅,然後在美國還是要繳稅,
因為美國聯邦稅比台灣重(除非你是很高薪資所得).
但如果法律規定要交州稅,那有可能要多繳不少.
但不管怎麼樣,
既然主要收入在台灣,
本來就是先交台灣稅,再交美國稅,
而不是交完美國稅後,在來繳台灣所得稅.
※ 引述《masi (專業酸民)》之銘言:
: 我覺得還滿好奇的。
: 如果美籍台灣人,在台灣工作,收入達到肥咖條款的徵收門檻。
: 那他繳完美國稅以後,
: 台灣的所得稅還要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