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婦女新知等要求通姦除罪化的團體
常常會說女性被"誘姦"後因為通姦罪而不敢提告
所以我們要廢除通姦罪(如林姓作家的案子)
而一般看新聞等的"誘姦"字眼,多是使用在成人對未成年人身上
但婦女新知等團體卻將誘姦用在成年人身上。
再看看婦女新知等的所謂誘姦,是說誘姦是因為雙方的權力不對等
而被逼姦的情況(他們最喜歡提的教授誘姦女學生案就是這樣子)_
可是刑法中明明有一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如果是雙方的權力不對等, 而對方利用權勢逼姦的話,那就成立這條沒錯吧。
那被逼姦的一方可以提告這條罪啊,所以這也不是所謂的誘姦啊
那麼婦女新知口中所謂的誘姦是什麼定義?
該不會是自助餐式自由定義,我覺得你騙了我,就是誘姦吧。
有人知道成年人的誘姦定義是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