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中閔案 政院: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有核准權
: 3.完整新聞內文:
: 徐國勇表示,私立大學董事會對校長有聘用權,所以規定教育部有核准權來作為監督;公
: 立大學校長的聘用權本來就在教育部,教育部自然有准駁之權,當然不用再賦予核准權。
: 徐國勇說,呂秀蓮的法律見解未能深入全貌,也未就公私立大學聘任權進行深入了解,令
: 人遺憾。(編輯:林淑媛)1070513
徐發言人的意思就是,我說有就是有。
呂前副總統看不到法條中的「核准權」規定,
是因為他看的不夠深入。如果呂副可以像徐發言人一樣深入了解。
就可以得到教育部當然有核准權的結果,
即使法律沒有規定,
即使當初立法時教育部長和立法委員都認為,
教育部的第二階段遴選有違大學自治而有意刪除。
大DPP政府認為有就是有~~~~~
原本2005年行政院提出版本:
第10條(現第9條)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人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
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
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
立法院公報第94 卷第51 期委員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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