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lysonics (飛音)》之銘言:
: ※ 引述《Abre (Баба-яга)》之銘言:
: : 管中閔案 政院: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有核准權
: 幹 這我真的想要發一篇文來講一下早期八卦順便打臉
: 行政院的這個解釋是台灣民主非常非常明顯地開倒車中的一個顯示
: //===========================================
: 2005年 大學法有關遴選校長時修過一次法
: 我們來看看原本的條文:
: "第六條 :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
: 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 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
: 以及後來修正過的條文:
: 第六條 :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
: 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按照修法邏輯,改採一階段的確是往大學自主方向走沒錯
但這個"擇聘之"到"聘任之"的思考邏輯應該要謹慎一點
當初的修法背景是:
1.政治介入校長遴選事件爭議很多
2.校務會議內的派系鬥爭,優勢派系主導校長遴選也時有所聞
所以修法是為了,避免"教育部透過個人喜好標準選擇校長人選"
以及"避免校園派系主導遴選",產生各種遴選的不公正,侵害大學自主
所以才有兩項修法針對這兩個問題:
1.校長遴選兩階段改採一階段,教育部從"擇聘"改為"聘任之",限制教育部權限
2.納入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比例應包含:
校務會議推選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教育部代表
所以可以合理的說,這個教育部的"擇聘之"到"聘任之"
是要拿掉教育部的"主觀判斷"去絕對地主導校長人選
而不是要拿掉教育部"適法性監督權"
關於高高院的判決所謂的"決定權",如果按照修法邏輯
當然不能解釋成教育部有"主觀選擇的權力"而是"適法性監督權力"
加上大法官解釋也肯認教育部有"適法性監督"權限
so 別再說什麼教育部"只能聘任之"了
教育部是"絕對"可以"適法性監督"的
當然目前這個"適法性"是充滿爭議的
雖然我反對台大那群長期壟斷校長遴選的那一群老人派系
這個長期壟斷根本沒有讓台大進步還倒退,那這個壟斷就顯然是不正當的
但依現在的法律見解來看,的確是教育部非常站不住腳
所以教育部現在有點在透過各種方式,去閃躲官司的嫌疑
而台大看來也應該九成九會打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