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ffffff4 (使用者在線上)》之銘言:
: 根據現在司法的無罪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在於原告
: 但是歐美有些女權在推把性侵的舉證責任轉移到被告上
: 被告必須證明有同意才算無罪
: 這樣會怎樣?
你好,是我,柯南最近真的很會演戲。
扯遠了,這是我覺得女權最鬧的一點之一,之前我看過幾篇文章,他們的脈絡是這樣:
性侵受害者多半是女性 → 女性是弱勢 →所以法律應該保護女性 → 所以應該推定性侵
老實說,前三個拆開來都還算正確,雖然我真的覺得婦女保留名額是笑話,不過這是後日
談了。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學界還有超偏激的,對221(強制性交)中的強暴脅迫採「意思瑕疵
」還三小的理論
就是只要被害者的意思決定有一點點瑕疵,你都有強暴脅迫。
當然這都是笑話了。
女權不明白的,是法治的運作方式。
就像前幾天我看到的一篇,哲學系寫的文章,內容大概就是美國有幾所學校,當中被投訴
性侵的人,只要有性交,就要證明自己沒有性侵。
當中整個在鼓吹這個想法超棒,說什麼舉證很困難,本來就應該這樣。
我相信大家都聽過投票選小偷的故事,我們就用這個故事說明。
被指稱是小偷的A說自己沒偷,可能老師就檢查他書包,沒有又要逼問他把東西藏在哪裡
,問題來了:
A可能就真的沒偷,他怎麼知道東西在哪裡?
而且他只是個被票選出來的小偷,不覺得很荒謬嗎?
對,這個想法本身就是如此荒謬。
舉證責任倒置的想法,我相信大部分的人都可以接受,但那限於民法
像消費糾紛、公害汙染、醫療糾紛(有爭議)等等…因為被害人幾乎不可能提供證據、被
告才可能有證據(製程、病歷等),加上雙方實力差距,所以我們能接受。
但是刑法上,我大概只想得到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這個本身問題很大的罪章了吧。
更別說現代社會,對刑事被告傷害最大的往往不見得是被告本身
而是輿論。
梁女是、陳星是,他們一個無罪確定,一個證據不足,當初還不是被酸的鋪天蓋地,就算
爭議更大的Kobe,即使他已經無罪確定了,現在看看NBA版
還不是一堆「強暴了」、「英俊」、「統治丹佛」之類的推文?
離題了,我想說的是國家本身。
無罪推定是法治國家的至寶,是用無數冤案的鮮血堆積起來的,保護一般人民最重要的一
章,沒有無罪推定,就沒有法治。
也許女權想說,有很多的「性侵犯」,因為舉證困難,所以縱放,這難道是對的嗎?
我會說,對,也不對,我同意性侵犯應該要接受制裁,然而,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他是性侵
犯,那國家又要如何以之相繩?
更何況,這樣單方面的說詞,忽略了另外一群人,他們甚至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性侵,卻
被提告性侵。
他們不可憐嗎?
而在這兩者之間,又有多少明明是合意性交,事後又被翻臉不認人的?
這些人應該更值得保護,不是嗎?
我沒有時光機,我不會Bites the dust,沒辦法回到當時去看究竟有沒有,而你,自稱被
害人卻提不出證據,我又要如何說,是,被告真的性侵了你?
我不行,沒有一個唸過法律的人,會覺得這可行。
除了造成更多冤案之外,毫無意義。
更何況,對方同意為性交、被強制性交,兩種狀況下,何者嘗試留下證據的可能性比較高
?
你褲子脫了,手機開了,然後對方打你一巴掌,說「你他媽是不是不信任我」
各位摸著良心說,你難道會他媽的說是嗎?
正因為想搞你的方法很多,讓你無法證明清白的方法很多,所以無罪推定才會如此重要。
直接END的看這句就夠了
會出現一堆防衛機制,後來想想不對的,然後一告就上去了,很遺憾,這種罪名要找證人
太難,要是你剛好又沒有錄親熱影像的噁心興趣,那你大概掰了。
就算你有啦,其實能搞你的罪名還是有點(侵害秘密)。
Only my opinion, not Railg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