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之銘言:
: 先不說教育部找了好久,還找不到法令這件事情。
: 其實大學自治是憲法位階的原則,對於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 如果法令無正當理由侵害大學自治,是會被認定無效的。
: 所以大學自治,確實是高於法令的。
: 一個違憲法令而無效的,確實是比一個合法的行政規則還blue的。
: 不過最終,行政院要把他依哪個「法」講出來,才有辦法討論這個法令的效力。
: 教育部這樣心安理得,幹嘛公文這樣閃閃躲躲~~~
一. 基本常識:
1. 台大是行政機關.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委託執行公務的團體(視為行政機關).
以上單位執行校長遴選事務皆屬行政行為.
二. 違法之處.
1. 台大身為行政機關, 自始即知遴選委員蔡明興與校長候選人管中閔之關係,
卻未對此善盡監督之義務, 形成僅對管中閔有利之局面,
有違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一般法律原則裡面包括行政機關行政要公平(公平原則),
不是法律沒有明訂就可以大小眼.
另, 行政程序法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受委託執行公務,
對於應清查之事務未詳盡清查, 致生爭議,
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外, 亦違反同法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