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wgun (楊 威利)》之銘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一. 基本常識:
: : 1. 台大是行政機關.
: :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受委託執行公務的團體(視為行政機關).
: : 以上單位執行校長遴選事務皆屬行政行為
: 你這個見解是黃帝穎提出來的但是可以說是完全錯誤
: 他最愛在政經上引用他永社好朋友在高高行的敗訴判決
: (去看某個黨工的洗版推文)
: 但是這個判決完全就是在打他自己的臉
: 稍微有點公法概念的都看得懂
: 他一方面用這個判決寫的“教育部有最終處分權”文字
: 大肆宣揚教育部合法
: 一方面又提出教育部跟大學之間是職務命令關係
: 但其實高高行判決明明就是講
: 成大校長落選人之所以不得對學校遴選委員會提起救濟(敗訴原因)
: 在於委員會根本不是行政機關
: 僅是大學之內部單位
: 待大學報部 教育部聘任後處分始對外生效
: 這是學理上多階段行政處分概念
: 而既然教育部聘任為行政處分
: 須大學先為參與
: 怎麼可能會是職務命令說呢?
: 又 釋字380已經清楚表明
: 教育部跟大學自治事項是適法性監督關係
: 自不可能解為內部或隸屬關係
: 既依大學法所為自治也不會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1. 黃帝穎講啥, 跟我沒有關係.
2. 你自創了台大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團體之類的論調.
但我前文並沒有這樣寫. 請你看清楚再回.
: : 二. 違法之處.
: : 1. 台大身為行政機關, 自始即知遴選委員蔡明興與校長候選人管中閔之關係,
: : 卻未對此善盡監督之義務, 形成僅對管中閔有利之局面,
: : 有違一般法律原則.
: :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 : 一般法律原則裡面包括行政機關行政要公平(公平原則),
: : 不是法律沒有明訂就可以大小眼.
: : 另, 行政程序法
: : 第9條: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 2. 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受委託執行公務,
: : 對於應清查之事務未詳盡清查, 致生爭議,
: : 除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外, 亦違反同法
: : 第36條: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 : 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真的不知道你公法是跟誰學的
: 就是補習班老師也不會這樣教
: 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是指行政機關在行使裁量權時
: 因處分裁罰係按不確定法律
: 概念涵攝事實 當然要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 大學法第九條 校長遴選哪裡有不確定法律概念?
你這種解釋就是把行政程序限縮到只有行政處分.
但是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一項明確的寫明了: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
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
等行為之程序。
另外, 你的意思是國立大學執行國立大學校長聘任程序不算行政程序??
基本上這部分為"行政程序法未明文規定, 但其定義可擴充至此".
因為行政程序廣義上只要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都算.
國立台灣大學(行政機關)執行國立大學校長聘任(公務員選聘),
要主張不算在裡面, 其實有點勉強.
: 拔管方講管爺違反迴避義務
: 是指因為委員未行迴避
: 造成管爺在選舉中較其他候選人有較優勢地位造成其他候選人不利
: 你居然把兩個同樣有不利的文字 但根本是不同的正當法律程序混淆在一起
: 到底是在唬誰啊?
: 真覺得大家都不懂嗎
我在這串裡面可沒講過管違反了什麼規定.
別的不說, 至少我可以確定你在回文的時候
把一些不屬於我的言論也當成是我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