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106,重訴,557
看原本判決比較有感覺
可以戰的點好多
惟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為全職家庭主婦,名下財產有一戶不動產,被告則為大專
畢業,從事房仲業,月薪約5 至6 萬元,及被告以上開言語對原告為污辱,侵害原告人
格及名譽權之程度,及被告於斯時業已書立悔過書,表示悔過之意等一切情狀,認原告
請求被告就上開97年3 月27日、97年5 月28日、97年9 月22日所為各均賠償137 萬4486元
,就上開97年5 月31日所為賠償274 萬8972元,實屬過高,應各酌減為3 萬元為適當。
戰學歷:老婆大學 老公大專
戰工作:家庭主婦 VS 房仲
戰薪水:50K
...可知兩造係對於被告管教女兒施以體罰是否適當一事,發生爭執,被告先向原告解釋
係女兒踩到地上髒汙,其始會處罰女兒,因原告不接受此體罰理由,責罵並質問被告,同
時取出手機對被告錄影,被告遂表示其欲離開現場,原告仍持續質問被告,被告即表示
「你要去跟法官講吧!」、「我累了」,原告復持續要求被告說清楚,被告乃出言「你這
好可怕的人啊!」。
戰體罰: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