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的夜裡留宿女同學家 男一個衝動要關2年
4年前台中市童姓大學4年級男學生,晚間與同班女同學小芬(化名)相約一起吃消夜,
但因下雨而臨時決定買回小芬的外婆家吃,又因雨太大而暫時留宿下來,睡到凌晨1點多
,童男忍不住衝動,指侵熟睡中的小芬,小芬驚醒告他性侵害;最高法院今依乘機性交
罪,判童男2年有期徒刑定讞。
乘機性交罪的法定刑期為3年至10年,童男一審時即賠償小芬30萬元,達成和解,獲小
芬原諒同意讓他減刑或緩刑,但因童男有酒駕被判刑3個月的前科,依法不得緩刑,一
至三審法官都認為「法重情輕」,因此酌量減輕刑期為2年。
判決指出,童男承認以中指非禮小芬,但辯說小芬當時並不是熟睡,小芬有發出舒服地
呻吟聲,他認為是兩情相悅。
但小芬堅稱她是感覺到委處被摸才驚醒,發現她和童男都下半身赤裸,童男正在摸她大
腿內側,她嚇得跳起來說「你在幹什麼!」把童男用力推開,童男馬上鬆手向她道歉,
還用衛生紙擦自己私處,讓小芬覺得很噁心,喝令童男離開外婆家。
隔天小芬向閨密和父母透露此事,而小芬有交往1年多的男友,感情很好,她也向男友
說此事,男友勸小芬報警,並說想要去揍童男;小芬決定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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