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台灣法律在性侵這塊
真的太偏向女性一定是受害者
以下節錄這兩段新聞就知道
錢可以賺不少,又一定會被認為是受害者
※ 引述《jevin (帥到不行)》之銘言:
: 乘機性交罪的法定刑期為3年至10年,童男一審時即賠償小芬30萬元,達成和解,獲小
: 芬原諒同意讓他減刑或緩刑
: 隔天小芬向閨密和父母透露此事,而小芬有交往1年多的男友,感情很好,她也向男友
我是覺得,法律應該要主動排除一些情況
像是女大生讓非男友的男性留宿還住一起
理由只是他媽雨太大
這時代手機叫計程車很方便好嗎?
另外如果不給碰幹嘛不叫男生睡客廳就好
然後房門鎖上,這樣什麼事情都不會有
偏偏給男性這麼多機會,
怎麼想都不符合有想要保護自己的邏輯
然後事後覺得噁心就喊性侵,乾男生真的雖小
然後一定會有台女母豬騎士團出來靠北說
覺得不舒服就是性侵,就算裸睡在旁不給碰也不能硬來
乾你老師勒,他媽是有病嗎?
不想被碰離開就好,幹嘛在私人空間製造一堆機會
說真的男性想反駁都難,畢竟女生只要有不爽又懂得製造不願意的情況(誰知道是真睡假
睡),男生一定有罪
然後和解金就入袋了
法律一定要將這些情況排除,不然男生只能錄音錄影自保
像是把呻吟的影像聲音紀錄起來,另外事前要簽合約書
當然還要他媽管好小頭,只要沒簽合約沒有line簡訊等證據
女生主動邀約睡覺都不行答應,答應了解鎖本票或和解金或坐牢的機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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