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ic30523 (manu4three)》之銘言:
: 如題,
: 常常碰到一些師長或老闆會以"你當初就已經答應"作為理由駁回不合理或不可抗力
: "這就是規定,你當初已同意巴拉巴拉"
: "當初就要提出阿,現在才在吵是什麼意思"
: 但立契約的當下雙方是否對等?
: 劣勢方是否有足夠能力進行協調?
: 這些都是問號
: 就連法律都可以修改了
: 應該也沒有什麼規則是要永遠遵守的吧?
: 真的可以把當初契約內容作為反對的唯一依據嗎?
: 如果可以是否有例外呢?
不講契約法律
就講人跟人之間的信用就好
現在不少人很愛答應事情然後做不到
不管是東方還是西方,都很講求信用、責任等價值觀
但很多人都只學西方一半的價值觀(就是那個追求自我價值的價值觀)
還記得幾十年前的「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當初被老人幹到翻掉
現在倒是很多人沒講出來,但骨子裡想的就是這樣
頂多加一句「只要不妨礙別人的自由,有什麼不可以」
(但是妨不妨礙是我自己定義喔~呵呵)
也是因為這樣才會有下面這些荒謬的情況:
「啊我就養不起啊!我沒有要棄養啊!我就不能養了啊」
『那你當初是在領養幾點的?』(這道理就跟前面說的當初已經答應是一樣的道理)
或是
「啊我就還不起錢啊,我沒有不還啊!我就沒錢還啊!」
『沒錢還當初還答應借了會還是?』
真正有信用的人,不需要立契約也能讓人相信
因為他們把信用看得比契約的內容還重要。
至於談到社會上的立契約、優劣勢方等
我覺得有點牽拖(指的是在工作上的情況)
談判、立契約、觀察現有資源也是能力的一部分
自己沒搞清楚狀況,契約都下了才在反悔
說實在就跟小孩子玩輸遊戲不承認輸了一樣,很丟臉。
所以除了被逼迫的情況之下,我想應該契約是沒什麼可以反駁的餘地。
南方公園有一集就是諷刺很多人都不看使用條款,結果最後人直接被賣掉XD
(他就是回應你說的「當初已答應,所以規定就是規定」)
至於法律可以修改,那是本來就該有的配套措施
契約你要修改也行啊,根據配套措施改就行
(就像租約也是租期到了才能重立,總不能租到一半覺得太貴就回去討價還價吧?)
如果可以想改就改,那還立什麼契約,都給你講就好了不是嗎?
說真的人的信用如果要搞到用契約才能具有強制力
那真的滿可悲的
其實以上可以直接總結為:
言而無信,不知其可。
及
要盟也,神不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