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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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父摸胸猥褻 媽竟要女兒「就讓爸摸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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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20日 13:37 中時 陳志賢
新竹縣張姓水電工,被控2014年間撫摸12歲女兒胸部猥褻,張男雖否認犯行,但高院因被
害少女哥哥證稱,曾在父母房外聽到母親要少女「妳就讓他摸嘛」,甚至少女也指證,她
曾告訴媽媽,但爸爸卻當面媽媽還繼續摸,且張事後找兒子串證,向兒子下跪求情,不採
信張辯詞,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男3年4月徒刑,本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2014年1、2月間在住處,撫摸年僅12歲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女兒胸部猥褻,
事後被害少女在網路臉書上PO文發洩情緒,經學校老師察覺有異而追問,少女才說出遭父
親猥褻情事犯行。
高院審理時,張男否認猥褻女兒,並稱他很愛女兒,不可能做這種事,倘若真有此事,為
何女兒不向其母親求助,而且他經測謊鑑定亦無不實反應。
但高院傳喚案發時曾同住的被害少女哥哥、哥哥女友作證,哥哥女友證稱,她曾聽聞被害
人質問父親「你很色耶」,張男竟大方承認說:「我本來就很色」。
少女哥哥證稱,他搬出去前,有一次在門外,看到妹妹、爸爸媽媽在房間,他聽到媽媽說
「妳就讓他摸嘛」。少女指控,她確實有跟媽媽說,但爸爸當著媽媽的面,摸她的胸部,
她嚇的一直在閃躲。
高院發現,張男夫妻事後曾找兒子,教導他在檢警偵辦時串證,還當面向兒子下跪,祈求
原諒,質疑張若無猥褻少女,發生逆倫情事,何需一再找兒子謀求解決之方式,又何需向
兒子下跪求情。
高院認為,張身為被害人父親,本應盡其責任保護、教養女兒,卻為逞私慾,違背倫常,
對年幼被害人猥褻,致被害人長期內心煎熬,張不知反省,竟於檢警偵查時,多次指示被
害人哥哥在檢警詢問時配合其說詞,混淆事實,犯後態度不佳,判處3年4月,本案可上訴
。
此外,張男被控2014年4月猥褻女兒一案,最高法院另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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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520001561-260402
5.備註:
這下大家都知道你很愛女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