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到土狗沒救牠 司機判肇逃遭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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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8/05/21 17:19
一名張姓貨車司機去年11月到新北市新莊區送貨,不慎撞死一隻穿越馬路的白色土狗,結
果被警方認定肇逃,開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事後張男提告抗罰,辯稱被害土狗沒
植入晶片或狗鍊,主人也不在場,且事發後他有下車將小狗抬到路邊,否認肇逃。但新北
地院認定張男肇事後沒救治小狗,也沒報案等警員到場就離開,確屬肇逃,今判他抗罰敗
訴。
去年11月23日上午近8時許,警方接獲狗主人報案說愛犬在新莊區中港三街9巷附近被車撞
死,駕駛未處理就離開,警員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出張男駕駛小貨車肇事,依肇事逃
逸裁罰3000元並吊扣駕照1個月,且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張男不服,向新北地院提告表示自己識字不多,當天撞到小狗後,有將牠抬到路旁,不知
撞到狗要報案,且現場沒看到狗主人,小狗身上也沒晶片或狗牌、狗鍊,無法辨識小狗是
不是有主人,何況狗主人讓小狗獨自在巷弄穿梭走動,也太不負責了。
張男辯稱,當天他有要事須處理,才開車離開,且接獲警方通知,得知狗主人是誰後,就
在警局當場和對方達成和解並賠償6000元火化費用,何況他靠打零工為生,屬低收人戶,
又有8旬老父要扶養,希望法官「高抬貴手」,撤銷裁罰。
不過,法官勘驗附近監視畫面,發現受害的白色土狗原走在張男貨車前,貨車撞到小狗後
繼續往前開到鄰近巷道才停車,接著有人下車察看車底,但搬完貨便開車離開,未對狗進
行救治,也沒有報案或請附近店家通知飼主等,已構成《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62條第1
項的駕車肇事逃逸事由,因此判警方裁罰有理。
法官強調,該法條主要立法目的,是為杜絕肇事逃逸歪風,以利保存肇事現場相關證據,
釐清責任歸屬,所以就算沒有人傷亡,肇事者也須留在現場,不可自認沒責任,或未經對
方同意、未留聯絡資料,甚至因對方沒留在現場而離去。(孫友廉/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