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幫鄉民上個法律課
不要再當法盲了聽起來真可笑
別自以為去google法條就自以為懂了
有興趣就看完,歡迎留言討論
1.試用期的規定合法嗎?可否解僱?資遣費?
請注意,勞基法並沒有"禁止"試用期
所以回到民法上私法自治原則,約定試用期是可以的
但試用期契約的內容仍依勞基法的規定,ex符合基本工資、工時休假規定、解僱要件
試用期間雇主當然可解僱,無需預告期,但是仍要符合解僱要件,勞基法第11、12條
而第12條是規責於勞工的解僱事由,例如員工曠職達一定天數或是員工揍老闆等等
只有這條不用給資遣費,第11條要
2.試用期的解僱有何特殊性?
雇主經常用的是第11條"不能勝任工作"
依據法院長期的判決,構成該解僱的要件上會比較寬鬆
舉個例子,刷馬桶的新員工掃了一星期,老闆說他刷不乾淨,而公司內也真的沒其他工作能讓他做,雇主如果主張這條成立的機率很高
但是,如果是刷馬桶已經三年的老員工,工作一直以來都很認真
老闆突然說他刷不乾淨所以要解僱他
這時就不太會成立,因為都刷三年了你才說
明顯是可以勝任工作啊
3.能否約定懷孕就離職
這是鄉民推文的,不曉得是不是反串
廢話當然不行啊
過去在台灣社會很普遍,像是空服員就會被要求簽
現在法令早就禁止了,性平法第11條第2項
違反直接就罰最低30萬起跳,可不是勞基法罰2、3萬那種笑話
4.懷孕期間可否解僱孕婦員工?
可以,同樣滿足解僱要件就可,但是這時法官會嚴格審查
因為雇主常常表面上用合法的理由,來包裝歧視孕婦的真實動機
雇主是否知情員工懷孕也是一關鍵
例如老闆本來沒說員工做不好,但員工告知懷孕後
就說績效不張,以不能勝任工作要解僱她
可是其實甲績效是因懷孕而導致降低,或她其實才排倒數第五,而倒數四名都沒被解僱
這都很有可能被法官判解僱無效,甚至還可罰雇主
再一個例子,孕婦員工掏空公司資產,雇主解僱她,這時解僱就可以成立
因為可以客觀理解,該解僱理由與懷孕完全無關
5.違法就違法阿,給錢叫她走總行了吧
這也鄉民說的,笑死又反串嗎
如果亂解僱被認定解僱無效,可是恢復僱傭關係
白話講就是,你以為繳30萬以上罰款跟資遣費可以趕走就錯了
如果你亂解僱勞工,打官司三年後被判解僱無效定讞
她不只又變回你的員工,這三年的工資你還要補給她勒
回到本案來看
老闆沒提到員工工作上有問題,隨便解僱
這就標準的直接被罰爛阿
就算員工稍微工作能力不好
爭點就變成-試用期解僱較寬鬆 VS 懷孕員工解僱
個人覺得母性保護被侵害的不利益大於雇主繼續僱用的不利益
被性平會認定該解僱為懷孕歧視的可能性會是較高
性平法第11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
這條若成立除了該解僱無效,罰鍰可是直接30-150萬呢
總之碰上與性別歧視(包含懷孕)相關的,我國實務見解是傾向母性保護,罰則也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