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oco7 (小幸超可愛)》之銘言:
: 中央社
: 假釋是否改由法官決定 矯正署:待考量
: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4170341-1.aspx
: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有關外界認為假釋准駁權宜修法改由法官審查,法務
部
: 矯正署今晚發布新聞稿指出,尊重外界多數意見及立法院修法結果,但這要考量法院業
務
: 負荷量等情況。
: 新聞稿指出,假釋准駁是否要修法改由法官審查,涉及刑事政策的重大變革,矯正署尊
重
: 外界多數意見及立法院修法結果,不過以106年度各矯正機關共陳報2萬6890件假釋案為
例
: ,核准1萬1623件,不服不予假釋的救濟案有48件,所以須考量司法院意見及法院業務
負
: 荷能量,才能兼顧受刑人假釋權益及制度穩定性。
: 新聞稿提到,例如採法院審查機制,是否原符合條件的受刑人,因法院程序較為冗長,
而
: 須延後數月始得予假釋;法務部希望勿因某些特定收容人過去所犯的錯誤,在未考量教
化
: 功能前提下,一味地認為必須對其給予過於嚴苛的假釋作為,導致有失平衡與平等性。
(
: 編輯:施燕飛/李亨山)
按行刑相關法令的規定,假釋其實是先經由監獄的「假釋審查委員會」採無記名投票通過
,再附具悛悔紀錄及假釋審查委員會的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
而假釋委員會共有7至11人,獄方只有典獄長、戒護及教化二科科長共三人為當然委員,
其他委員都是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
。
所以假釋其實並不是我們想像的那樣,由行政機關決定一切。
再來,受刑人並不是獄方決定關押的,是由法院經過公開審理決定的,監獄只是執行法院
的判決。所以即使由假釋委員會決定暫時釋放,也沒有增加其人身自由的限制,法院就算
不介入假釋的決定,也沒有人權疑慮。
再談現實面,假釋實質要件中的「悛悔實據」,就是由第一線矯正官員來認定的,也只有
他們能24小時跟受刑人日夜接觸及觀察。
所以就算改採法院決定,法官因為不在監所工作,還是有很大機會會參考矯正機關的相關
觀察報告。法院當然不必照單全收,但實在很難想像法官會做出與矯正機關報告建議完全
相反的決定。
最後是監督層面。
假釋雖然是由假釋委員會審查,但最後則是由行政機關核准及負責,立委有能力監督。
所以假釋改由法院決定真的是必要的嗎?我個人持保留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