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orkforme (′‧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 公職人員可與被監督機關交易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22日三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重點除
: 了把民代助理納入利益關係人規範,未來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與被監督機關之間,若依「政
府採購法」交易,也不再受利衝法限制,影響深遠,以前總統馬英九大姊馬以南的中化案
為例,按照新法將不須罰鍰2900萬元,該案3月間才確定。
:
來 看官啊
看到這行紅字 說古的時候又到囉
當年馬以南中化案大逆轉
群眾幹聲連連 我也是那幹聲裡的一小分子
馬以南違反利益迴避大逆轉? 綠委:法務部不敵馬騜!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00622/678000
立委陳亭妃更批評,馬以南任職的中化公司原本因為違反利益迴避經裁罰1.4億,
如今卻傳出可能大逆轉,「法務部敵不過馬騜的威脅?法務部的擔當在哪裡?」
立委邱議瑩也批評,法務部或是訴願會做出這樣的裁決「非常不洽當」,她說,「原來中
華民國的法律遇到馬英九一定會轉彎,特別費案用余文當替死鬼,馬英九全身而退,馬以
南利用職務賣藥給聯合醫院,現在居然可能全身而退,過去曾經被裁罰的人會做何感想?
利益迴避是寫好看的嗎?」
然後我剛剛上立院網站查詢有關這個法案的相關資料
看到了當初還在草案時的會議紀錄:
看到一些非常奇怪的東西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05/LCEWA01_090105_00005.pdf
說明:
一、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範圍,應明確界定,並以有權決定者為範圍(修正第二條)。
二、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所禁止之交易行為,應規定其他可能使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獲取
利益之交易行為亦屬之,並應排除依政府採購法、依公定價格為交易及鄉、鎮、市
地區一定金額以下之交易行為,以期周全;此外,受託人禁止交易之範圍,應以公
職人員或其配偶交付信託之財產為限,以符立法原意(修正第九條)。
三、違反本法第九條所定交易行為之限制,應明定其交易行為之效力,依民法及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以避免爭議(修正第九條、第十一條)。
四、違反本法規定者,其所得財產上利益,應明定予以追繳,以避免適用疑義(修正第
十四條、第十八條)。
五、違反本法所處罰鍰,應適度調降,以符比例原則
(修正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提案人:高志鵬 邱議瑩 陳亭妃 蔡易餘 蔡適應
吳琪銘
連署人:姚文智 黃秀芳 洪宗熠 羅致政 李應元
林淑芬 王榮璋 呂孫綾 李俊俋 蘇巧慧
陳明文 趙天麟 林俊憲 蔡培慧 徐國勇
蘇震清 鄭麗君
可以看得出來
這個情況是當年草案時期就存在的
並不是藍綠兩邊角力之後才出現的法律漏洞
可以請教一下這兩位立委
當年你們罵人家利益迴避是寫好看的嗎?
為什麼你們最後會審出一條讓你們口中當初大罵的案例可以從此無罪的法出來?
然後再請教一下這些立委
所處罰鍰本來就是為了嚇阻力調高金額的
是為了甚麼的比例原則要調降? 是嫌台灣的裙帶關係還不夠多嗎
幹 看不下去了啦
我這輩子就小老百姓啦
一輩子不會有親戚撞到這法條啦
所以更不爽有能力有機會 撞到這條法的人替這條法減輕罰鍰啦
你如果是小老百姓
就應該跟我一樣覺得不爽才對啦 幹
認同推一下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