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釋憲跟條文說話啦,不然整天說記者智商只有30還一堆人跟著記者起舞。
716號解釋主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九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
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
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工作權、財產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均無違背
。惟於公職人員之關係人部分,若因禁止其參與交易之競爭,將造成其他少數參與交易者
之壟斷,反而顯不利於公共利益,於此情形,苟上開機關於交易過程中已行公開公平之程
序,而有充分之防弊規制,是否仍有造成不當利益輸送或利益衝突之虞,而有禁止公職人
員之關係人交易之必要,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
倍至三倍之罰鍰。」於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之情形,未設適當之調整機制,其處罰已逾
越必要之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1、上一篇原PO回:
噓 rover10: 大法官釋憲沒看到嗎... 05/23 09:14
大法官只說"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
立委就直接把這個洞開大一點 順便降低罰鍰 好棒棒
===========================================================================
罰鍰是大法官指定違憲的,要評論先去看一下前因後果應該沒很難。
2、新聞標題說可交易是沒錯啦,但也不是完全開放,搭配716來看,就是完全關門的必要性
大法官有所質疑所以這次的條文基本上,也是走這路線。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買賣、租
賃、承攬或其他可能使公職人員或關係人獲取利益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
物權。
三、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四、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
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五、一定金額以下之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
、第二款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交易行為成立後,該
交易機關團體應主動公開之。
第一項但書第五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我比較質疑的是這些但書以後會怎麼執行啦。
最後還有民代助理無論公費私人聘,只要是助理都被納入迴避範圍,如果有關說施壓會有
高額罰鍰,這點倒是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