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協議,要看「政府的誠信」
這部分,兩岸的政權的紀錄都不是很好
※ 引述《Warnerting (天下一大五郎)》之銘言:
: 解統一疑慮 兩岸可簽和平協議
: 旺報 特派員藍孝威/北京報導
: http://img.chinatimes.com/newsphoto/2018-05-24/656/n02a00_p_01_03.jpg
: 國民黨主席吳敦義提到「憲法增修條文的最終目的是國家統一」,外界認為向來在兩岸立
: 場上保守的吳敦義,終於向台獨宣戰。大陸涉台學者認為,吳敦義的說法只是「政治陳述
: 」,中性的描述對憲法的理解;兩岸可藉由簽署「和平協議」,確保台灣可維持現有制度
: ,消除台灣民眾對統一的疑慮。
(恕刪)
以西藏為例,
1950年10月,昌都戰役,藏軍戰敗
1951年 5月,雙方簽署「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協議中,同意對西藏的政治制度、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均不變動
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實行改革,中央不會強迫
...... (先不論中間的各種波折)
1959年 3月,周恩來簽署國務院令,宣布解散原西藏政府
以此為例,和平協議有足夠的「確保」能力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