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柯志恩: 吳茂昆明顯違法兼職

作者: CPer (CPer)   2018-05-24 17:05:56
FB卦點說明:(繁體中文 20 個字)
我覺得要說
一個已經闖紅燈但不想開自己人罰單
卻要開一個明明沒闖紅燈的罰單
吳茂昆跟徐國勇真是好搭檔
希望他們能繼續闖關演藝圈...政治圈
FB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KoChihEn/posts/1662392363879120
FB內容:
吳茂昆闖紅燈已被告發,徐國勇還想銷單嗎?
今天行政院院會後,記者問有關吳茂昆在校長任內兼任「陳水來文教基金會」董事,未向教
育部申報。政院發言人徐國勇為替吳茂昆辯護,竟然表示大學教職員兼職規定,僅針對營利
事業」,吳擔任基金會董事屬於「非營利」性質,「不必校方同意」。
徐發言人勇於辯護人盡皆知,但身為法律人背景,代表政院發言實應依據事實發言,不該曲
解法令、混淆視聽,甚至替「闖紅燈者」說項,明明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卻胡扯瞎扯
替吳掩飾,不僅侮辱法律人的智商,更欺騙社會大眾,難道一般人就不懂法律嗎?
吳部長於東華校長任內在校外兼職14種之多,有些職務兼任很久,事後才向教育部呈報,明
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兼任基金會董事「應經上級機關許可」之規定。徐發言
人居然說「教職員不能兼職,我們指的營利事業,吳茂昆擔任董事的基金會不是營利事業,
不必校方同意,沒有違法的問題」,還表示吳茂昆針對基金會董事兼職問題,已把相關爭議
講清楚。
徐發言人的法律見解果然出神入化,將指鹿為馬、顛倒是非的功力發揮極致!請問無論是綬
草專利、校外兼職、美國師沛恩、太太的股票等諸多爭議,吳茂昆哪一次說清楚了?再者,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
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請問徐發言人,看懂
這些文字很難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4-3條規定,公務員可以兼任非營利基金會的職務,但應經服務機關許
可,機關首長則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換言之,東華大學校長可以兼任慶陽集團下的「陳
水來文教基金會」之董事,但必須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之許可。白紙黑字,還有什麼好狡辯的
?且教育部104年9月7日函覆東華大學的公文不也證明當時吳茂昆校長確實未依規定呈報嗎
?事實證明,吳茂昆校長確實「闖紅燈」已被告發,徐國勇還想狡賴銷單嗎?
莫非執政後記憶力就衰退了?過去民進黨立委不也常要求查報在基金會兼職的官員?這都行
之多年的「常識」了,卻還要敢拗,光天化日之下,真不知徐發言人哪來的勇氣竟可以睜眼
說瞎話至此地步?!
作者: chinhan1216 (下巴翰)   2018-05-24 17:06:00
柯志恩我可以
作者: coollfd (Qoo..)   2018-05-24 17:08:00
舔資狗教育部長
作者: floz (醉)   2018-05-24 17:08:00
台灣價值>憲法>法律>行政命令
作者: oldchang1205 (...)   2018-05-24 17:08:00
台灣價值破表
作者: R119 (= =)   2018-05-24 17:09:00
他有說得很清楚啊 我有台灣價值 無罪
作者: sxxs (有些話想說在老去之前~)   2018-05-24 17:12:00
台灣司法真是個笑話
作者: koei888 (^^)   2018-05-24 17:17:00
呆彎加值?
作者: jeffwei66 (阿為)   2018-05-24 17:21:00
那就去告發讓司法去辦。
作者: poolknight (其實是poorknight)   2018-05-24 17:22:00
柯志恩+1,快選台北市
作者: icar   2018-05-24 17:31:00
政院發言人公然說謊,功德兄怎麼完全沒表示
作者: lngold (lngold)   2018-05-24 17:34:00
滿滿台灣價值
作者: cfetan (譚先生)   2018-05-24 17:48:00
這就是執政黨演的台灣價值?
作者: thomas ( )   2018-05-24 17:49:00
台灣價值,有滿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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