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rgt (sergt)
2018-05-25 08:57:00刑法第 15 條-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這意思白話的說,自己有病不吃藥導致犯罪行為發生,與積極犯罪者一樣。可惱法匠量刑時重不考慮這一點,只視其精神疾病給予寬縱。導致現在社會多數人犯罪,輒以精神經病為由脫罪。法官無正義所以淪為法匠,為社會大眾所鄙視。且輕縱警察辛苦逮捕之罪犯,打擊士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法官如若不為天秤正義,只求高官厚爵,建議朝企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