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eanliengodp (天蓬國首都台北市準市長)》之銘言:
: 拿油條打人的已經上法院
: 判決結果 無罪
: 法官表示:打人確實不對
: 但是確實有教到小孩社會的倫理
: 免罰 但是要和小孩道歉
這
我查了一下法源的判決書
關 鍵 字:油條
案 由:傷害罪 或 公然侮辱罪
法院審級:全國各級法院
沒有發現這件判決啊
...害我還很認真的查了一下
是說啦,以油條擊打小孩頭部
原則上應該屬於不能犯
也就是不可能造成危險的犯罪
畢竟油條這種東西打一下頭
會有什麼傷害嗎?
縱使去驗傷大概也驗不出什麼東西來
根本不用進到審判程序
在地檢署就會被不起訴處分了
老實說這個舉動要說有傷害故意好了
但這個凶器並不能造成傷害(除非用力戳眼睛?戳瞎就會是重傷害)
就像以意圖讓人胖死,拿糖水給人喝,明顯有殺人故意
但手段無法造成犯罪結果...
你說公然侮辱好了
如果我今天拿一桶大便,以侮辱你的故意往你身上潑
這就會涉及到加重公然侮辱
但是拿油條擊打男童
這我實在想不到會有什麼樣的故意?
會這樣做是因為男童跑去偷吃啊
所以我拿起油條拍擊他
很明顯知道油條並不能對人造成傷害
因為油條被吃而拍擊他也應該不是基於積極的侮辱故意
再加上微罪不舉、不能犯,這種案件不起訴處分的機率是很高的
所以頂多會有不起訴處分書
這種案件不可能會搞到有判決書的程度啦
檢察體系已經被這種白痴案件搞到快無法負荷了
每天還要接受智障跑去地檢署真的去「按鈴」
這種事情要告人根本濫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