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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妻收54萬元愛上別人 心碎男追回「聘金 」
林姓女子與陳姓男子原本論及婚嫁,兩人訂婚後,女方卻與其他男子交往,陳男氣得提分
手要求女方返還54萬餘元聘金,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兩人因婚約男方才贈與女方款項,後來
協議分手,判女方應還給男方婚約贈與物54萬6270元,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兩人在2015年6月16日訂婚,約定好在林姓女子生日,也就是隔年4月27日結婚
,陳看未婚妻沒有工作收入,陸續匯款資助她生活費,前後約54萬餘元,還出資30萬元讓
她開服飾店,陳指控,未婚妻有婚約還與其他人交往,2015年10月間在臉書上對其他男人
發表曖昧、求愛貼文,「我知道如果我跌倒了,我還有你這一個避風港」、「接下來每一
年,你的生日我都陪你一起,揪揪最愛你了。」
陳男與林女因此發生爭執,陳男在2016年1月提分手,清算交往時財物,也將服飾店負責
人更名,之後未再聯絡,林女後來也交了男友,陳男曾對林女提起清償債務訴訟,不過當
時法官認為相關證據難認定雙方以結婚為前提合意借貸,未能獲得50多萬賠償。
陳男又提起該起返還婚約贈與物訴訟,法官調查雙方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林女曾問「那之
前都算甚麼」、陳男回「之前是聘金啊」,林女又回「那就是待嫁的意思啊」,顯見林女
也認為對方長期的匯款資助是以有婚約關係下給的聘金,2016年1月間已將陳男資助的的
服飾店歸還,協議分手。
法官認定,林女在2016年5月婚約期間與其他男子成為男女朋友,應該返還陳男基於婚約
而贈與的54萬6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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