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1R2htwyE ]
作者: kim (@@@@@@@)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黑特] 財產來源不明罪 說明
時間: Sun May 27 22:17:27 2018
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貪污治罪條例>>,
第6-1條,請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以下有十款,不一一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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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今天指控一個公務員有財產來源不明,
他就有義務引用綠色的字,
把365天的收入和支出,都攤開給你看嗎?
搞清楚這一條,標紅字的地方有前提,
收入的幅度、和財產增加的幅度,顯不相當。
例如你每年的家庭收入200萬,
可是你在三年後,存款、股票、基金沒變少,
卻多了一棟5000萬的豪宅,而且還不用貸款,
那確實,是所謂的收入與財產增加顯不相當。
如果一個人因為選舉補助而進帳2000萬元,
那在他還沒處理完捐出的各項事情以前,
你指控他財產多1600萬,是在指控三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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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這段歡迎轉載,附不附出處都無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