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性交「積極同意權」已入法 加害人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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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
勵馨基金會今天舉辦「性別暴力防治與實踐國際研討會」,在全球「#MeToo」運動席捲下
,瑞典已通過性交「積極同意權」的立法,將性自主權回歸到女性身上,也將性侵的舉證
責任由被害人方轉移到加害人方;今天的研討會討論積極同意權在台灣落實的可能性,及
家暴案的責任通報困境、保護令在核發執行上的困難、性侵被害人的訴訟主體性等主題。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20年來,家庭暴力通報件次逐年成長
,由1998 年約 9千多件、2005 年 6 萬 6千多件,到 2017 年13萬7千多件。另性侵通報
案件受暴人數累計至今達13萬多人,其中女性高達9成,女性被害者人數為男性之10.52倍
,以被害人與加害人兩造關係來看,陌生人性侵比率從25.81%下降至4.36%,而熟識者性
侵比率則從12.98%上升至75.65%,性侵害案件中以朋友關係居多,其次為親密關係占3成3
,再次之為家屬關係、職場上司及同事,顯示民眾愈來愈勇於求助。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指出,性別暴力防治20年來,在家暴方面有個案服務缺前端及
後端服務、保護令核發等困境;而在性侵方面則有司法權益保障不足、犯罪預防及偵查困
難、性侵被害人在訴訟中缺乏主體性、司法人員性別意識不足、被害人保護服務不夠、全
面強制責任通報的後遺症、重司法,輕服務、加害人處遇機制、防治教育推廣不足等困境
。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兩天的研討會除了第一天檢討家暴保護令的核發機制外,
第二天的重點為「積極同意權」,目前瑞典政府已提出性侵法令修正案,未來不論是否有
暴力或威脅行為,只要控訴者沒有明確說出同意字眼,或是沒有展現出想要從事性行為的
意圖時,性侵指控就可能成立。這項新提案已在2017年12月21日通過,並定於 2018年7月
施行。
而瑞典的新法規也把性侵的舉證責任從控訴者轉移到被指控的攻擊者身上。性侵害受害人
不需證明對方違反意願,反而是加害人有義務證明自己已得到對方的明確同意。這意味著
過去在性交上「將同意視為前提」的情況將會反轉,任何性交都必須取得明確同意,否則
就是性侵。此舉有助減少性侵案件陷入檢討被害人是否說不、是否反抗、是否遭到暴力攻
擊,並將責任歸責於被害人的性侵迷思。
今年適逢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20年、勵馨基金會成立30年,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進入第21年
,一路走來,勵馨與政府合作,制定新法或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回首台灣性別暴力防治
20年的歷程,除了重大進展與里程碑之外,也盼能進一步找出未來性別暴力防治的前瞻與
展望。
以後男生要多多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