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行房記錄器沒有別的方法了
事前簽行房同意書也沒用
「的確我跟他有事前簽行房同意書,但是過程中覺得不舒服,想停止,不過赤裸裸的女性
如何抵擋得了興頭上的男性,便勉強繼續,事後想想,覺得不太對勁,這不就是性侵嗎?
#metoo」
※ 引述《fragmentwing (片翼碎夢)》之銘言:
: 如果台灣也通過此法,是不是該順便附設個
: "應注意而未注意性交罪"
: 原本的法條大概是:
: 脫外衣、內衣時必須詢問對方意見並簽名
: 任何親暱動作也需要在事前徵得對方同意並簽名
: 新增"應注意而未注意性交罪"的話
: 只要被害人事後n年覺得有被傷害到
: 即使遵守上面的規則,加害人也依舊有罪
: 就像你遵守交通規則卻撞到三寶一樣,不是還是會被判刑嗎?
: 應注意而未注意+該法條,大概是最能突顯智障象牙塔左膠的兩件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