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ericsson (pa)》之銘言:
: 警方支援到場後從窗戶投入催淚瓦斯,進入現場時才看到希爾已經死了,他的手上並沒有
: 槍,只有一支未上膛的手槍在他褲子的後面口袋裡,之後的解剖發現希爾當時喝得很醉。
: 希爾死後留下3歲、6歲、9歲的小孩,希爾的母親決定控告紐曼和其主管、警長馬斯卡拉
: (Ken Mascara),但陪審團經過10個小時的討論後,認為紐曼完全不需為此事負責任,
: 希爾則須為自己的死亡負上99%責任,而警方代表馬斯卡拉有1%責任。
: 希爾一家聘請的律師菲利普斯(John Phillip)說,這個裁決令人困惑,而且開庭時法官
: 還禁止他向陪審員說話,讓他不禁感嘆「黑人孩子的痛苦只值1美元多,這正是非裔美國
: 人現在所面臨的困境──黑人生活並不重要。」菲利普斯之後將繼續上訴。
很多人搞錯了,這件事情跟種族歧視無關
而是美國原本就有刻意力挺警察殺人無罪的傾向
標準SOP就是
1.這個人手上有槍
2.雖然沒槍但他有掏槍射擊的動作
在少數特殊情況甚至會
3.雖然本來沒槍但打死後身上突然有槍了
這篇新聞就就能看到標準SOP
警察宣稱死者身上有槍 => 直接打死
問題是,警察直接開槍打身體打頭,那死者要怎麼把手上的槍插回屁股後口袋?
這代表死者手上根本就沒槍,警察根本唬爛
那就會導致第二個問題,既然死者正面對著警察,那警察怎麼看到屁股口袋的槍?
別說死者有沒有拿槍了,這槍是不是事後放進去的都是個問號
(還真的有別的案例是警察打死後才放槍到屍體上,還被抓包)
這邊有另外一個案例
有人謊報一個地址有歹徒挾持人質
於警察過去,該家庭的老爸把門打開舉手投降,照樣擊斃
http://0rz.tw/uPAW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LYqi_OfXTg
在這案件中,距離死者比較近的警察都認為死者完全無威脅性
有一個距離較遠的警察倒是開槍開得很爽,其證詞也完全照SOP
1.先說他看到死者身上有槍 (但其他警察都沒看到)
2.確認死者沒槍後,改供詞說他看到死者有掏槍射擊的動作 (其他警察也沒看到)
最後的結果就是連起訴都不用
好,我知道這時候很多鄉民會開始嘴
1.責任在於謊報的不在警察,警察的責任是零
我只能說講這話的鄉民要去做智力測驗,警察的工作是維護人民安全
這起事件警察責任為零,那代表法律法院什麼的都可以丟掉了
因為可以直接由報案的人宣判倒楣鬼的生死
只要撥通電話給警察謊報誰家被入侵,警察就會過去幫你射殺他
那個人無辜不無辜不重要,先打死再說,有錯怪謊報的人就好
但今天謊報的人被抓到是因為他以為不會那麼嚴重,還在網路上大肆宣傳
此案例一開,換成有意識的匿名謊報,那還真的是最簡單的借刀殺人法
2.警察叫你不能動,動了當然就死好
之前很多鄉民砲轟都是死者亂動才被打死,根本活該
這種叫馬後炮,實際上不管你做什麼都是死,在這個案例中,死者的動作就是
門外警察聲 => 開門 => 舉手投降 => 上西天
在複數警察的情況下不管你做什麼都是死
你乖乖聽當前警察的話舉手投降 => 後面警察宣稱看到你拿槍淘槍要射擊 => 擊殺
你完不動不按照警察的話舉手投降 => 前面警察發現你不乖乖聽話 => 擊殺
然後上述情況只要警察宣稱對方有槍,幾乎都直接不起訴或僅負擔極微小責任
這就是很多鄉民口中的美國警察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