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提案修《民訴法》 濫訴將罰12萬 (A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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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會通過《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法院可對惡意濫訴的原告、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另規定財產訴訟標的金額達500萬元以上案
件,將強制律師代理,近期將送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官員指出,現行《民訴法》條文即為金字塔形的訴訟制度,明確規定所有證據資料
應於第一審就提出,除非有《民訴法》第447條所列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才例外准
許於第二審提出新證據。
司法院官員表示,目前訴訟實務不乏在第一審故意隱藏有力證據、等到第二審才拿出來突
襲對造的情形,法官礙於「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的條文規定,多半放寬處理,以致
民事訴訟制度變形為桶狀,在第二審耗費過多資源、增加大量積案。
司法院院會昨通過的《民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強化第二審的嚴格續審制,對於新
證據的提出,須詳查有無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若有,就不許提出,以便第二審更專注於檢
視第一審判決有無違法之處。
基於上述思維,司法院院會昨通過的部分修法草案,重申第一審應成為堅實的事實審、使
裁判品質得到當事人信服,草案並先以財產訴訟標的金額達500萬元以上案件,規定強制
律師代理,另增訂「共同商訂審理計畫」,讓審理更加公正、迅速與經濟。
此外,部分條文修法草案也設計處罰濫訴的機制,對於「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
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得認定為濫訴、以裁定駁回起
訴,甚至可對提起濫訴的原告、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各處12萬元以下罰鍰。(黃哲
民/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