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非放火造成?燒死6家人兩度判死 最高法院撤銷!
男子翁仁賢前年除夕趁家人圍爐時潑汽油縱火,造成父母等家人6死5傷,高等法院以翁須
永久與世隔絕,否則不足以還死者及家屬公道,更不符合社會普遍認可的法律價值及社會
正義為由,維持判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死裡逃生的倖存者身上的傷可能不是放火行為直接
造成、以鑑定人身分傳喚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系沈勝昂到庭,訴訟程序欠缺法定程式,
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合議庭由審判長王居財,和蘇振堂、王敏慧、鄭水銓、謝靜恒組成。合議庭認為
本案牽涉到死刑,應該詳實周全,有撤銷發回的理由。
53歲的翁仁賢排行老么,退伍後,曾到一般公司工作,但因「不願被管理」,屢和上司吵
架,最後返回龍潭老家,廿年來生活多靠家人支應。4名哥哥與2名姊姊事業有成,兄弟間
卻經常爭吵。前年2月6日小年夜,翁仁賢用寶特瓶、牛奶罐分裝20公升的汽油,隔天趁家
人吃團圓飯時,他先在三合院潑灑,再返回屋內朝餐桌處的家人淋澆,並以報紙引火,屋
內頓成火海。翁的父母、姪子、姪媳和看護來不及逃生,葬身火窟,姪女送醫也不治,另
有5名親友灼傷。
翁惡性重大,一、二審都被處以死刑,但他毫不在乎,甚至在延押庭時,面對法官問話,
他「懶得開口」,只揮手示意。
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有三點,第一是有兩名傷者當時在廣場查看汽油味來源,看到餐廳起火
,拿滅火器想撲滅火勢,過程中遭火焚傷,或是想救人而惹火致傷,這兩人的傷害「看起
來不是翁仁賢放火行為直接造成」。
第二點則是,刑法的「著手」是指犯人對於構成犯罪的事實開始實行而言,在開始實行前
所為的預備行為,不能稱「著手」。原判決認定翁仁賢見家人在餐廳吃年夜飯,將手上所
提的汽油朝餐廳內潑灑,致當時在餐廳內的家人均被潑到汽油,翁又取出打火機點燃報紙
引火。若是如此,翁在著手放火時,翁的大哥等6人已步出室外查看汽油味來源,除翁仁
賢持開山刀砍殺姪子外,怎麼對另5人成立殺人未遂犯行?
最高法院質疑的第三點是,高院函請沈勝昂教授就翁仁賢有無矯正教化、再社會化的合理
期待可能性進行鑑定,並請沈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依沈勝昂證述的部分內容,他是憑藉擔
任鑑定人身分,對於所命鑑定事項,依專業知識見聞、得知過往事實的情形,依其情形應
為鑑定證人,而非單純屬鑑定人,高院逕以鑑定人身分傳喚沈勝昂,諭知鑑定人具結義務
和偽證的處罰,命其朗讀鑑定人結文後具結,這部分不能認是合法調查的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的鑑定證人,是法院或檢察官所指定,就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
實,陳述其所知的第三人。最高法院認為鑑定證人雖具「證人」與「鑑定人」二種身分,
人證求真實可信,鑑定則重在公正誠實,「結文不同」,法院調查時應踐行朗讀結文、說
明及命簽名等程序,證人(包括鑑定證人)的結文不得以鑑定人結文取代,如有違反或不符
法定程式,證言就欠缺法定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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