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六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他
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99條,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102條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
以下親職教育輔導。
因為你小時後沒兒福法啦
※ 引述《koheik2 (ko)》之銘言:
: 看不懂館長跟人在吵什麼私立很貴的
: 不念幼稚園有違法嗎?還是會輸在起跑點?幼稚園老師有專業可言?
: 我印象中被強迫念了一年小班只教注音,而且還沒教完
: 幼稚園放學也是要靠自己回家不是嗎?
: 與其這樣幹嘛不把錢省下來待在家看電視?
: 怕孤單就社區幾個小孩一起託保全或鄰居退休老人看一下不就好了
: 分攤一下頂多2000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