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 聯合報
2.完整新聞標題:
※ 兩公約精障不判死? 檢:總統批准遭聯合國退件!
3.完整新聞內文:
罹患思覺失調症的王姓男子拿菜刀砍下女童「小燈泡」頭顱,手法凶殘,但士林地院認為
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形成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的限制,因此只能判無期徒
刑。
高等法院今辯論終結,廢死議題又引起檢、辯針鋒相對。高檢署公訴檢察官表示,王姓凶
手經精神鑑定,確認他是有辨識行為能力的人,前總統馬英九2009年批准兩公約,外交部
送到聯合過秘書處,但「被退件」,我國根本不是聯合國的兩公約簽約國。
中華民國原在1967年簽署兩公約,但事後我退出聯合國,直至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批准
兩公約,並請友邦代為送件至聯合國祕書處存放,但6月15日即被退件。
既然不是兩公約締約國,又為何適用?檢察官表示,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
內國法化,但士林地院的判決卻說我國是「締約國」,明顯的用法錯誤。而兩公約也沒說
不能對精障者判死刑。
檢察官表示,我國只參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決議,但許多人卻將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的決議混為一談。而人權事務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審查各國人權報告、
接受人權議題申訴、提一般性意見等,情節最重大的犯罪仍可以判處死刑,但並沒說精障
者不得判死。人權事務委員會在1995年、2008年分別對美國、日本提出人權報告,雖提到
兩國對精障者有更人道的做法,但也沒禁止兩國死刑,這個締約國都沒廢除死刑,何況我
國「不是締約國」。
檢察官也指出,許多人認為公政公約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而死刑就是「酷刑」
,依照這種邏輯,死刑都不用判了,難道我國是個執行酷刑、違反人權的國家嗎?如此詮
釋,違背大眾法律感情。
王姓凶手的律師團則稱,如果今天王沒有妄想,這件事情會發生嗎?如果他有控制行為能
力,光天化日之下會殺人嗎?若不是有思覺失調症,他會與爸爸打架嗎?並認為現年35歲
的王若被處無期徒刑,他若再65歲、70歲時獲假釋,一個老年人是否會對社會具高度威脅
?
王的律師團並說,應該檢討的是「社會國家做了什麼?」才會這樣,蔡英文總統應儘速把
社會安全網的漏洞補起來。
但上了年紀的人就不會再犯殺人案?上月25日,桃園陳姓67歲男子因與妻子不睦,拿3把
料理刀和榔頭殺妻分屍,分裝成3袋、2箱,還把內臟存放在冰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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