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怕被吉)
關於受保護管束能否參選一事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5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而依中華民國刑法第93條規定(訂於第十二章保安處分章)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
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因此,受緩刑宣告原則上是法官裁量是否同時宣付保護管束
若受了保安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即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因此,不必受褫奪公權宣告也可能依選罷法規定不得為候選人
這兩者的區別實益是,褫奪公權是刑後執行
(所以之前發生過有期徒刑保外就醫出來選上立委)
而保安處分有可能刑前、刑中、刑後,或緩刑這種根本沒有執行徒刑的情形
所以緩刑中若同時受保護管束宣告依法是沒有候選人資格的沒錯
(本文僅係釐清法律問題,原PO無意探求原爆卦事實真偽,特此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