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散佈謠言本來就可罰 那正經鄭知道了罰?!

作者: simonjen (狂)   2018-06-11 15:03:14
※ 引述《bul (腹內原來草莽)》之銘言:
: 散佈謠言本來就可罰 那正經鄭知道了罰?!
: 就說說打臉名嘴一再地揪出散佈謠言等等的事實
: 有罰了嗎?!
: 還是說顏色對了就什麼都對了 沒事~沒事~
: 先把目前電視新聞媒體那些該罰的先全部罰過在說古意吧
看這個就覺得好笑,我們來看看法源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你說要用這一個定他們的罪?最近跟這一個法條有相關的就是那一個假造有瘧疾的謠言,
如果是要到這樣的標準才會開罰,一堆電視節目沒事根本就是正常,
一堆不看法源只會在那邊厲害了我的黨,有沒有現在程度低成這樣,
有疑問還不去追求真相原因的八卦?
不過用這一個標準來看,就算新修進去要針對網路也是修爽的!
原本的根本沒有限制在什麼媒體!畫地自限而已。
另外我們再來看:廣播電視法
第23條(錯誤報導之更正與責任)【警告處分】第1項~§42
對於電臺之報導,利害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
電臺應於接到要求後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
或將其認為報導並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前項錯誤報導,致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受有實際損害時,
電臺及其負責人與有關人員應依法負民事或刑事責任。
簡單的說現在你要做假新聞的代價太低了,所以傳播媒體根本不怕,
如果是要針對這個加強罰則才有要修法的必要性。
另外關於言論自由基本上分成兩類:
1.陳述事實 2.發表意見,前者有真偽的判斷依據,後者僅是立場差異無真偽判斷。
你說今天發表意見就會被抓被當成謠言?根本就是可笑,不能判斷真偽對錯的事情,
也可以定罪?我們的憲法擺在哪裡當作是擺設?言論自由的保障寫假的?
最近那一個散布謠言被抓的根本就是自己假造,用1點完全可以判斷真偽。
基本上只要是:"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要說什麼就說什麼,這就是言論自由的真相,
強調的是你有所本,有去查證你所說的內容屬於1的部分是否屬實,
而不是你想說什麼就說什麼,完全不去負責自己說出來的言論內容。
現在只能說台灣真是一個不成熟的社會,自己說的話都不敢自己負責任了。
作者: MrXD (Mr.XD)   2018-06-11 15:04:00
整島智商低於紅毛猩猩
作者: tchialen (艾媽 挖愛哩)   2018-06-11 15:04:00
大家才要擁"媒"自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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