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內湖男子酒後殺妻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6110292-1.aspx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1日電)台北市李姓男子被控酒後持刀砍妻16刀致死,二審台灣
高等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李男14年徒刑。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理由不完備,
今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民國105年11月15日凌晨2時33分許,李姓男子與妻子在內湖區住處一起飲酒後起爭執,竟
持水果刀朝妻子頸部及身體猛力切割16刀,導致妻子傷重不治,李男也持刀自殘。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為李姓男子行為當時,因喝酒而致精神障礙程度,並使其辨識行
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減刑規定,判處8年徒刑
。
經上訴,高院認為,李姓男子自行招致酒醉,依法不得減刑,原審判決有誤,撤銷改判;
審酌李男犯後未坦承犯行,家屬也希望從重量刑等情狀,高院改判14年徒刑。
全案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對於李男喝酒時有無可能預見他會在酒後去殺人
,並沒有明確認定,證據上也不足以證明李男有預見的可能,有採證違法及理由不備的違
誤。
此外李男案發前有長期到精神科就診紀錄,他案發時、飲酒前的精神心智與辨識能力是否
健全,飲酒時是否有可能預見酒後會殺妻,二審都未提出認定與證據,因此將全案發回更
審。(編輯:李亨山)
有誰可以告訴我黃字那段在寫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