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宜蘭大同鄉長陳成功涉收回扣 一審判無罪
〔記者張議晨/宜蘭報導〕宜蘭縣大同鄉長陳成功與公所張姓、曾姓承辦員等5人,因接
受廠商回扣及招待喝花酒,被宜蘭地檢署起訴,但宜蘭地院一審認為,廠商雖有提供賄款
給陳,但並未指明要陳履行何種義務,無法僅憑收錢事實,就認定陳構成貪汙,判陳成功
無罪,張姓承辦員則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3年;翁姓業主犯詐欺取財,被判6個月。陳
成功說,感謝法院還他清白。
判決內容指出,翁姓包商於2014年承攬大同鄉「四季、南山茂安地區基礎設施改善工程」
時,但工程動工後,翁姓包商涉嫌偷工減料,指示下游方姓包商,不需按圖施工,只需在
預計鑽心試驗地點按契約要求施作。
翁姓包商為求工程順利,招待公所財務課劉姓課長與曾姓技士,及工程張姓、曾姓承辦員
等,前往有女陪侍的KTV宴飲,並各給予1萬元的賄賂金。隨後張員並在驗收時,涉嫌包庇
翁姓包商,讓其順利獲得工程款項。
同年度,大同鄉公所辦理「大同鄉公所災害搶救開口契約」標案時,承辦員涉嫌向翁姓包
商洩漏底標,讓翁指定的方姓廠商得標。
檢方調查,陳成功明知翁姓包商常得標鄉內工程,便以此為藉口,由張姓承辦員向翁姓及
另名林姓包商要求贊助選舉經費,翁與林因擔心承包工程被刁難,分別給予20萬及3萬
6000元賄款,檢方依法將陳成功在內的5名公所人員,及翁姓、林姓等5名包商共10人起訴
。
但宜蘭地院一審認為,雖劉姓課長於偵查中證述翁姓包商有提供款項給陳成功,但未提及
是要陳履行何種職務上的行為;且參照監聽內容,張姓承辦員雖向林姓包商表示「鄉長在
想你」,內容雖然可疑,但仍無法推定是要陳成功做什麼。
法官認為,在欠缺此點之下,無法僅憑陳成功有收錢事實,就認定他構成貪汙,判決陳成
功等人無罪;至於張石成被依主管事務圖利罪,判刑3年、褫奪公權4年,翁姓包商依詐欺
取財,被判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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