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hinet
2.完整新聞標題:
「小王」全裸和妻子共處一室 他拍照被判拘役40日
3.完整新聞內文:
張姓男子與友人跟蹤妻子與「小王」到賓館,張敲門,「小王」應門,張等人蒐證拍下「
小王」全裸與妻子共處一室,被控妨害秘密罪。台北地院認為,張因情緒受到刺激,罪責
有理由減輕,依妨害秘密罪輕判他拘役40日,但張的友人判刑3月,均得易科罰金。可上
訴。
張懷疑妻子有婚外情,委託2名友人跟蹤,去年9月15日晚上6時,發現妻子與人入住賓館
,3人會合,張敲房門,「小王」全裸開門查探,張順勢推門,與友人用手機錄下「小王
」全裸以及妻子與「小王」在房內的活動,2周後,張與妻子離婚。
張辯稱,他懷疑妻子跟別人有染,才請人調查、跟蹤,張的2名友人辯解,是為蒐證而拍
,不是刻意要拍下「小王」的裸體。
法官調查,張抵達賓館前,先到派出所報案,想請警察會同抓姦,警員告誡如果破門而入
、被提告,警方會查辦,雖然張辯稱是「小王」自己開門,但當時「小王」未著衣物,照
一般常理,不可能開門允許陌生人進房,更不會同意拍攝。
判決指出,夫妻雙方固然互負忠貞義務,但不表示須被迫接受全盤監控,所以,不得藉口
懷疑或有調查外遇的必要,就恣意窺視、竊聽對方。
張等人被警員告誡時,可循報警、聲請搜索票的途徑查明事實,卻對警員告誡置若罔聞,
進入房間內拍攝,縱然目的在維護婚姻純潔,也難認有法律上的正當理由。
判決書指出,張犯案是受到情緒刺激,與一般妨害自由、侵害秘密者的罪責相比,應該減
輕,考量他親眼目睹全裸的「小王」與妻子共處一室,判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元
,但判張的2名友人各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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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imes.hinet.net/times/news/21803234
5.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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