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https://goo.gl/FtUh7w
事實:
一、緣A女(真實姓名詳卷)與B男(真實姓名詳卷)為配偶,A女另與甲男(真實姓名詳
卷)生下一子。
嗣甲男之配偶乙女(真實姓名詳卷)對A女提出相姦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B男亦對甲男提出相姦等罪之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被付懲戒人呂秋 係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下稱台北律師公會)所屬執業律師,先於
104年5月間,接受B男委任,擔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號(案號詳卷
)刑事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之B男告訴代理人。
其基於B男之利益,於該訴訟中應主張甲男與A女有通、相姦事實。
嗣被付懲戒人又於104年6月4日,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65號3樓之1宇○經貿法律
事務所,接受A女委任,擔任乙女告A女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號(案
號詳卷)民事賠償事件之A女訴訟代理人。
其於該訴訟中主張甲男係利用權勢對A女為性交。被付懲戒人受委任之前開二事件,雖然
不同,惟就是否有通、相姦或利用權勢性交之事實,B男與A女係立於不同事實主張之正、
反二面,兩訴訟事件乃具有利害衝突之實質關連。
被付懲戒人未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取得A女、B男之書面同意即接受A女之委
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
事實概要:
簡單來說就是呂秋O律師為利害關係不同的兩造擔任訴訟代理人,所以就被懲戒惹
https://i.imgur.com/axsirlf.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