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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lc 2018-06-15 08:23:10知名律師呂秋遠遭申誡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情節重大
2018-06-14 18:16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
知名網紅作家律師呂秋遠,因接受一名丈夫阿明委任,擔任其控告妻子小花妨害家庭案的
律師,卻又接受小花的委任,擔任小王阿德之妻玲玲告她民事求償案的律師,他辯稱是阿
德性侵小花,讓兩件案件成立不事實之正反面主張,兩件訴訟有利害衝突實質關聯。
呂因此被依違反律師倫理規定移付懲戒,但律師懲戒委員會原決議不予懲戒。台北律師公
會不服,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日前決議撤銷原決議,呂秋遠應予申誡。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指出,呂秋遠2015年5月間,接受一名丈夫阿明委任,擔任其
控告妻子小花妨害家庭案的律師。他基於阿明的利益,因在該訴訟中主張阿德與小花有通
、相姦事實。
他卻又於同年6月4日接受小花(阿明之妻,對於阿德之妻玲玲來講她是小三)的委任,擔
任玲玲告她民事求償案的律師,呂辯稱阿德是性侵小花,讓兩件案件成立不同事實之正反
面主張,兩件訴訟有利害衝突實質關聯。
呂秋遠未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2項規定取得小花、阿德的書面同意即接受小花委任,
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
案經台北律師公會以呂秋遠違反規定,且情節重大為由,移付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原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台北律師公會不服,請求覆審,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日前決議撤
銷原決議,呂秋遠應予申誡。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規範條文是為建立律師與當事人信賴關係,確保忠誠義務,避免律師
接受委任所及該委託人及另一委託人利益;且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出版「律師倫
理規範逐條釋義」明示:解免利益衝突責任條件為「當事人經告知後給予書面同意」,律
師應合理告知後取得受影響之當事人同意,且同意必須於受任前以書面為之,始得解免利
益衝突責任。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定,呂秋遠並未告知小花和阿德,及取得書面同意,顯然違反律師
倫理規範規定。呂違反規定,不僅未盡忠誠義務,且破壞小花對其信賴,情節堪稱重大。
原決議認定既有不當,台北律師公會請求覆審即有理由。經綜合審酌呂秋遠違規情形、與
委任人之互動關係及案後態度等相關有利與不利之情狀,應對呂為申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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