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我也無法理解
這不是等於法官認為幫人養小孩兩年 等於賺到250萬
那這樣以後請保母送小孩去安親班也不用付錢
就跟保母說一句 當自己小孩養 保母一年還要付我125萬
是這個意思嘛
抱歉 我是法盲啦 哪個法律高手解釋一下這個判決????
※ 引述《godiegroup (詹皇mvp)》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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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認為,郭夫名氣堪比公眾人物,因為此案遭受眾多揶揄,名譽因而受損,請求郭女
: 負賠償責任「洵屬正當」,而郭女自始至終未向丈夫道歉也未見悔意,審酌雙方身分地位
: 、經濟狀況,再考量郭女通姦所生女兒也曾帶給郭夫2年多的親子歡樂,最後判決郭女應
: 賠250萬元。可上訴。
: 法官認為原告幫姦夫養小孩2年,
: 也可以作為砍被告賠償金的理由
: 為何台灣民事庭法官 常幫姦夫淫婦賠償金殺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