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yoflag (伊莉一咻)》之銘言:
: RT
: 我好幾天沒看館長直播了
: 不過剛剛上YOUTU
: YUOTU又推薦我看館長影片
: 標題提到PTT 我就點進去看了下
: 我懶得完整看 是跳著看
: 所以本篇無法寫出太多酸他的內容
: 不過重點約在4:57
: https://youtu.be/RHj8LdYJEfg?t=4m54s
: 他直播PTT的頁面 說要告網友
: 然後又去GOOGLE搜文
: 結果自己不會搜 搜不到
: 居然裝出很訝異的語氣說:
: "ㄟ?怎麼不見了?ㄟ?你們不要砍"
不滿被指狂妄自大 館長陳之漢求償敗訴
網路名人「館長」陳之漢不滿周姓男子指他狂妄自大、沉迷網民崇拜,起訴求償。高院
認為,陳男是公眾人物,應接受公眾檢視,周男言論屬意見表達,今天判周男免賠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陳之漢是健身館館長,時常以臉書直播方式講解、
說明健身觀念,而具有一定知名度。
陳之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周姓男子民國105年間於LINE名稱為「雞腿幫」的123人群組
中,以暱稱「平凡的小咖」指控他沈迷網民的崇拜造神、狂妄自大害死自己,
以名譽權受損,求償新台幣100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周姓男子所指狂妄自大等言論已涉及惡意貶損陳之漢的人格
及在社會上評價,逾越一般言論自由範圍,判決周男賠償5萬元,周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陳之漢在社群平台發表眾多言論,具高知名度,為網路名人,
言論也常為媒體報導,屬公眾人物,且因其較容易利用媒體、社群平台發表意見甚或
賺取利益,理應負有較大程度的容忍,接受公眾檢視。
合議庭認為,周男言論無非是根據網路訊息、媒體報導,針對雙方對健身方式等紛爭,
善意抒發個人主觀價值而為意見表達,屬可受公評之事,民主多元社會應容許此類
主觀價值判斷,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合議庭指出,陳之漢是公眾人物,也應負較大程度的容忍,即使周男言論有貶抑之意,
措辭稍嫌刻薄、誇大,但並非以偏激不堪的言詞謾罵,仍屬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
,且為民主社會所容忍。
判決書最後提到,周姓男子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雖有尖酸刻薄之情,
仍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陳之漢求償無理由,判周男免賠,不得上訴。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5300068-1.aspx
整天幹你娘雞掰,別人說狂妄自大害死自己就開告,而且還輸,不知道這次會不會又...
而且仔細想想,兩年前還沒這麼誇張的時候,頂多說自己的健身知識比其他youtuber、
醫師、復健師正確,訂正的都想紅酸民之外,比起現在只剩下訂正他的都DPP假帳號這招
好很多了,感覺現在看這評論還真的滿對的,當初如果他聽進去,問題就不會這麼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