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DAECHO1 (NINOBUS)》之銘言:
: https://youtu.be/jK7V9UD7CRg?t=10m55s
: Ptt的肥宅酸民們 小心了 !
: 館長要開吉了
: 館長:我晚點再跟律師研究一下,關於一直寫「白狼」的這個
: 還有裡面寫很多,說什麼我是「流氓」!?說我他媽的是在做一些「假善事」
: 這個律師說:這個都告的成
: 館長:只是Ptt都帳號麻 要怎麼找人 最近我會跟律師研究一下
: 館長要出動成吉思汗集團最強律師告鄉民了!
: 請各位沒錢的酸肥宅 收斂一下你們的鍵盤 謝謝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5300068-1.aspx
不滿被指狂妄自大 館長陳之漢求償敗訴
「館長」陳之漢不滿周姓男子指他狂妄自大、沉迷網民崇拜,起訴求償。高院認為
,陳男是公眾人物,應接受公眾檢視,周男言論屬意見表達,今天判周男免賠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陳之漢是健身館館長,時常以臉書直播方式講解、
說明健身觀念,而具有一定知名度。
陳之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周姓男子民國105年間於LINE名稱為「雞腿幫」的123人群組
中,以暱稱「平凡的小咖」指控他沈迷網民的崇拜造神、狂妄自大害死自己,
以名譽權受損,求償新台幣100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周姓男子所指狂妄自大等言論已涉及惡意貶損陳之漢的人格
及在社會上評價,逾越一般言論自由範圍,判決周男賠償5萬元,周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陳之漢在社群平台發表眾多言論,具高知名度,為網路名人,
言論也常為媒體報導,屬公眾人物,且因其較容易經由媒體、社群平台發表意見
甚或賺取利益,理應負有較大程度的容忍,接受公眾檢視。
合議庭認為,周男言論無非是根據網路訊息、媒體報導,針對雙方對健身方式等紛爭,
善意抒發個人主觀價值而為意見表達,屬可受公評之事,民主多元社會應容許此類
主觀價值判斷,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合議庭指出,陳之漢是公眾人物,也應負較大程度的容忍,即使周男言論有貶抑之意,措
辭稍嫌刻薄、誇大,但並非以偏激不堪的言詞謾罵,仍屬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且
為民主社會所容忍。
判決書最後提到,周姓男子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雖有尖酸刻薄之情,仍受憲法言論
自由保障,陳之漢求償無理由,判周男免賠,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