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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性侵產子 少女求情「他比我生父對我還好」
2018-06-20 11:05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雲林縣一名18歲少女遭繼父性侵十餘次,少女發現懷了繼父骨肉時,因已妊娠27週,無法
人工流產,只能產下繼父的「兒子」。接生的診所依法通報,繼父獸行才曝光,但雲林地
院一審時僅依對未滿十八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繼父5年徒刑。高院台南分院認為繼父
犯10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且被害人為少女,改判8年6月;最高法
院認同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定讞。
這名繼父從2014年2、3月間某日至2015年8月15日期間,趁夜間與少女同床共眠時,不顧
繼女拒絕、扭動身體躲避,還以身軀強壓繼女,違反她意願性交、射精,犯案次數十根指
頭都不夠數。
2015年8月15日,繼父又強姦繼女,這回還讓繼女受孕,翌年4月27日被害人產下一名男嬰
。被害少女的母親因案在監服刑,繼父承認約性交十餘次;少女母親假釋出監不到一年就
死亡,這時少女卻「有孕了」。
繼父辯稱,幫太太作「頭七」時,繼女害怕,才睡在他房間,不過法官認為他說的時點與
次數證詞兜不攏。
少女表示,繼父第1次性侵她時,有質問並推他,也有說「不要」,但繼父以身體壓著,
她無力反抗。
不過當法官問少女「妳希望被告被判刑、被關嗎?」時,她則回答「不希望」,甚至哭著
說「他對我很好,比我親生父親對我還好。」,並表示要原諒他。法官認為從證詞來看,
可認少女對繼父情感上的依賴,說詞非構詞誣陷。
高院台南分院認為,被告身為少女繼父,卻沒嚴守人倫分際,在一審時稱會與繼女發生性
行為,「可能就是需要」,顯見犯罪動機只是為逞私慾;警詢又稱與繼女性行為時,不見
得有戴保險套,法官也認為他未慮及繼女可能懷孕的風險。
合議庭認為男子把視之如親父的繼女當成洩慾工具,最後竟導致她懷孕生子,惡性甚大,
心理陰影無可磨滅,雖坦承有性交,但卻否認是「強制」,加上一審漏未量及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刑責,改判8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認同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