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網google看到新聞中提的大眾捷運法第50條
都沒有提到不能帶折凳啊
有人能解惑嗎?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一、
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
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 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
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 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
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
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
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
、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
,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
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
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
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
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 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其離開站
、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第 5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
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 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
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
,跨越完全獨立專用 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 時,處罰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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