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館 長 告 人 超 級 爽,被 告 卻 不 爽 ?

作者: digitai1 (大摳)   2018-06-29 12:45:42
※ 引述《sanxian5566 (如來)》之銘言:
: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629/1381911/
: 館長之前嗆說要告人妨礙名譽,還說就算告不成讓人每天跑法院也爽
: 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吧。
: 人就算不能做到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也該沒有雙重標準的對吧。
: 那為什麼自己被告時就是「檢舉制度跟司法制度是不是有問題」
: 而自己要告人時就是「我有錢,告不成讓你每天跑法院也爽」
: 有誰能說明一下這個的邏輯是怎麼構成的嗎?
反正他好像不只輸一次了,黑道那個也不了了之啊
現在只要通通說對他不利的都7.77就對了,以前還找不到理由勒
律師挺賺的就是了,反正輸了也有錢拿耶嘿
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5300068-1.aspx
網路名人「館長」陳之漢不滿周姓男子指他狂妄自大、沉迷網民崇拜,起訴求償。高院認
為,陳男是公眾人物,應接受公眾檢視,周男言論屬意見表達,今天判周男免賠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陳之漢是健身館館長,時常以臉書直播方式講解、說明
健身觀念,而具有一定知名度。
陳之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周姓男子民國105年間於LINE名稱為「雞腿幫」的123人群組中
,以暱稱「平凡的小咖」指控他沈迷網民的崇拜造神、狂妄自大害死自己,以名譽權受損
,求償新台幣100萬元。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周姓男子所指狂妄自大等言論已涉及惡意貶損陳之漢的人格及在
社會上評價,逾越一般言論自由範圍,判決周男賠償5萬元,周男不服提起上訴。
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陳之漢在社群平台發表眾多言論,具高知名度,為網路名人,言論
也常為媒體報導,屬公眾人物,且因其較容易經由媒體、社群平台發表意見甚或賺取利益
,理應負有較大程度的容忍,接受公眾檢視。
合議庭認為,周男言論無非是根據網路訊息、媒體報導,針對雙方對健身方式等紛爭,善
意抒發個人主觀價值而為意見表達,屬可受公評之事,民主多元社會應容許此類主觀價值
判斷,而受憲法言論自由保障。
合議庭指出,陳之漢是公眾人物,也應負較大程度的容忍,即使周男言論有貶抑之意,措
辭稍嫌刻薄、誇大,但並非以偏激不堪的言詞謾罵,仍屬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且
為民主社會所容忍。
判決書最後提到,周姓男子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雖有尖酸刻薄之情,仍受憲法言論
自由保障,陳之漢求償無理由,判周男免賠,不得上訴。
作者: elfria (elfria)   2018-06-29 12:47:00
館長也贏不少次就是黑道那個就法律解決,要一年後才有結果
作者: meeth (密詩.銀)   2018-06-29 13:15:00
說要卡車賭門的那個 你沒看館長都直播說交代後事怕被蹦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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