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 蘋果日報
完整新聞標題: 已婚學長學妹「十指緊扣」逛夜市 法官:有愛無性也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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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陳姓男子前年與大學時期的學妹小芬(化名)頻頻出遊,陳妻找徵信社拍到兩人牽手在
海邊散步,另一次是十指緊扣還互相依偎逛北市饒河夜市,雖沒抓到具體通姦事證,陳妻
仍怒告兩人連帶求償100萬元,不料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兩人是相識多年的學長學妹關係,
在公開場所牽牽手並非逾越男女正常交往的行為,去年判免賠。陳妻上訴後,高等法院認
為陳男與小芬都40多歲了,又不是大專生辦聯誼,怎能說學長、學妹牽牽手沒關係,因此
逆轉改判兩人連帶賠償陳妻2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45歲的陳男是生意人,他辯稱當時與妻子感情不睦,正協商離婚,而學妹小芬
的婚姻也有問題,因此兩人相約去海邊、逛夜市,各自抒發情緒,只是學長和學妹、一般
朋友的正常互動,當時因海邊溼滑,才會牽手同行,逛夜市過馬路時,也互相扶持。小芬
的辯詞與陳男一致,否認侵害陳妻的配偶權。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兩人牽手出遊在道德上說不過去,但海邊、夜市都是公開場所,人來
人往,依一般社會觀念,僅憑牽手難以認定兩人感情親暱到嚴重侵害配偶權,判決免賠。
但高等法院審理後,打槍一審認定,高院合議庭指出,陳男與小芬各自有配偶,陳男不該
像未婚的大專生,約學妹去海邊聯誼,且兩人逛饒河夜市時,天候良好沒下雨,也沒有人
車雜沓交通混亂情況,沒必要互相扶持以防跌倒。
此外,合議庭特別指出,夫妻一方若與第三人發生「愛」或「性」關係,勢必侵害配偶權
益,至於何謂與第三人發生「愛」的關係,例如出軌的一方與外遇對象感情真摯,因而不
能與配偶談到外遇對象,而陳男正是這種情況,他曾向妻子表示對不起,卻隱瞞與小芬牽
手出遊之事,不論隱瞞或牽手,都動搖婚姻互信、互諒、互愛的基礎,因此逆轉改判陳男
與小芬連帶賠償陳妻20萬元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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