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愛滋患者不想主動告知醫師,自己有愛滋,其實目的是為了醫生好,兼顧醫病雙方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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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規定,感染者就醫時有向
醫事人員告知染病義務,但若感染者處於緊急情況或處於有非醫事人員如親友在場且可聽聞
的開放空間時,感染者可以保持緘默,目的是兼顧醫病雙方權益及感染者隱私。
若感染者本身不想讓親友知道病情,卻沒有任何積極將親友從現場支開的作為,以便主動告
知醫護人員。針對感染者這樣的消極不作為是否也應開罰?
羅一鈞表示,在醫院裡,醫病關係並非全然平等,主要還是由醫護人員擁有較高的掌控權,
無法期望由感染者自己「淨空」診間,或控制診間是否會有他人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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